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53.2万人,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首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办法措施,落实资金保障,着力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宣传培训,全力以赴做好201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统筹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关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促进有序流动。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确保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并纳入学分管理。推进高校之间联合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共享平台。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导师团。继续提升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工作水平。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发放工作,按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创业地落户等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推动大学生创业园、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要在高校校园中营造参军报国、履行义务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加强与兵役系统的密切配合,加强预征宣传组织工作,巩固预征成果,全力做好2013年冬季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翌年毕业高职(专科)生及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强化后续服务,认真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摸清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底数,及时掌握求职动态,建立相应就业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继续实施“江苏省2013年困难家庭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扎实推进5000个基层公益性岗位购岗招聘工作,会同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5000个,落实目标责任,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时序进度,确保这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要完善就业见习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制度,构建就业见习长效机制。要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岗、管理岗的开发力度,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政策扶持。要强化见习岗位收集、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切实做好第二批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
四、深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一)组织开展系列宣讲活动。着力完善“江苏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平台,继续开展“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等公益巡讲活动。选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深入高校巡回报告,引导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立足岗位成长成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制定校园行宣讲活动实施方案,周密筹划,精心准备,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不少于5人次,人社局长均要进校园宣讲。
(二)广泛组织高校毕业生校园专场招聘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要认真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活动。要充分发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作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使用好“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发挥网络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大力推进职业培训进校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及时将职业培训政策、培训信息送进校园,送到高校毕业生身边;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选择参加适合的项目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各高校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职院校要全面实行“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五、不断提升就业指导和公共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进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改进就创业指导模式,提高与专业课程教育的结合度,让更多的专业教师承担起对学生就创业指导的责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全省组织不少于5场相关培训或研修活动,重点向一线辅导员和班主任倾斜,提高其就业指导能力。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努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二)探索建立毕业生高质量就业的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率数据统计工作,坚持对就业统计造假等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各高校要切实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在评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时,从单纯考核就业率向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同步考核转变,切实将“能就业”和“就好业”有机结合起来。
(三)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对接、基层平台入户走访等方式,获取未就业毕业生信息,不断扩大实名制登记对象范围,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在2013年9月底前要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一站式”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分别于2013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同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工作中取得的重要进展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