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职数配备
根据上级关于大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的要求和各院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职数,构建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作为目标要求配置。
第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引进辅导员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选聘与解聘
(一)校内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校内选聘程序一般为:
1.学校公布拟聘辅导员岗位及职数;
2.本人申请;
3.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
5.面试答辩、考察;
6.确定初步人选并予以公示;
7.学校党委批准;
8.聘任。
(二)面向校外的辅导员招聘按人社部门和学校人事招聘规定进行。
(三)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离岗、转岗,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脱产学习。因工作需要,辅导员工作岗位变动,要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辅导员予以解聘
1.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不良思想、言论的;
2.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重视职业道德修养,产生恶劣影响的;
4.受到校内党纪政纪处分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年度工作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应解聘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负责学生思想道德与素养教育。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情操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二)负责学生学业管理与学风建设。端正学生学习观念,指导学生学业规划,维护良好学习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做好学生专业学习、考研、出国等服务工作,建设良好学风、考风。
(三)负责学生纪律约束与安全保障。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守纪意识;落实辅导员谈心制、听课制、班会制,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做好有心理问题倾向的群体、厌学群体、泡网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监控;严格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
(四)负责学生个性发展与特长培养。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进取心,培养学生的独立性思维和独立人格,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和自我发展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个性,实施分类教育与管理,加强对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负责学生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学生就业技能培训,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积极推介大学生到创业园创业,帮助学生自主创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能为学生讲授形势政策课等课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次);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好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党团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及时开展心理关爱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四)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学业导师等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规划,明确学习目标;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坚持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5次。
(五)社会实践。依托学生会、社团、班级和团支部,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六)日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收缴、违纪处理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费收缴率、学生满意率高,学生违纪率低。
(七)宿舍管理。引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所带学生宿舍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0%。能按要求入住学生宿舍值班。
(八)班级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长、团支书工作例会;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
(九)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责任事故为零。
(十)沟通交流与个别指导。加强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落实学生的谈心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每学期与每个学生直接个人交流不少于1次。
(十一)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加强学生就业分类指导。
(十二)国防教育。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加强军事课程授课和理论研究,配合做好军训、征兵入伍等工作。
(十三)学习与研究。帮助学生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完成工作总结。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十四)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管理
(一)辅导员岗位按照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条线进行管理,按职级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其档案工资。
(二)辅导员岗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党委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院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四)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考核
(一)辅导员除每年参加普通教职工年终考核外,还要参加学校每年开展的辅导员岗位考核。辅导员岗位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参与共同实施。辅导员岗位考核达到“优秀”者方能参评学校普通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
(二)处级辅导员(含院系总支副书记)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三)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对其解聘,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表彰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年度优秀辅导员,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培养与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培养
(一)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列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并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培养经费。
(二)坚持上岗培训与在岗培训、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结合,建立培训长效机制。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国内外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支持辅导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社会实践活动和脱产、半脱产的进修深造,提升辅导员的素质能力。
(三)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考取各类职业资格如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等资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学校设立学生教育管理专项科研课题,由有关部门单独组织立项、评估和验收,同时鼓励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大学生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第十二条 保障机制
(一)专职辅导员可按照学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或机关管理人员职级晋升的办法和程序安排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二)专职辅导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实行标准、指标、序列、评审“四单列”。
(三)学校将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干部选拔和培养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相关部门推荐。
(四)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岗位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五)学校在注重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引进适量优秀人才充实辅导员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职数配备
根据上级关于大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的要求和各院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职数,构建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作为目标要求配置。
第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引进辅导员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选聘与解聘
(一)校内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校内选聘程序一般为:
1.学校公布拟聘辅导员岗位及职数;
2.本人申请;
3.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
5.面试答辩、考察;
6.确定初步人选并予以公示;
7.学校党委批准;
8.聘任。
(二)面向校外的辅导员招聘按人社部门和学校人事招聘规定进行。
(三)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离岗、转岗,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脱产学习。因工作需要,辅导员工作岗位变动,要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辅导员予以解聘
1.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不良思想、言论的;
2.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重视职业道德修养,产生恶劣影响的;
4.受到校内党纪政纪处分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年度工作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应解聘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负责学生思想道德与素养教育。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情操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二)负责学生学业管理与学风建设。端正学生学习观念,指导学生学业规划,维护良好学习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做好学生专业学习、考研、出国等服务工作,建设良好学风、考风。
(三)负责学生纪律约束与安全保障。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守纪意识;落实辅导员谈心制、听课制、班会制,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做好有心理问题倾向的群体、厌学群体、泡网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监控;严格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
(四)负责学生个性发展与特长培养。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进取心,培养学生的独立性思维和独立人格,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和自我发展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个性,实施分类教育与管理,加强对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负责学生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学生就业技能培训,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积极推介大学生到创业园创业,帮助学生自主创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能为学生讲授形势政策课等课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次);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好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党团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档案,及时开展心理关爱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四)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学业导师等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规划,明确学习目标;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坚持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5次。
(五)社会实践。依托学生会、社团、班级和团支部,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六)日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收缴、违纪处理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费收缴率、学生满意率高,学生违纪率低。
(七)宿舍管理。引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所带学生宿舍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0%。能按要求入住学生宿舍值班。
(八)班级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长、团支书工作例会;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
(九)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责任事故为零。
(十)沟通交流与个别指导。加强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落实学生的谈心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每学期与每个学生直接个人交流不少于1次。
(十一)就业服务与创业指导。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加强学生就业分类指导。
(十二)国防教育。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加强军事课程授课和理论研究,配合做好军训、征兵入伍等工作。
(十三)学习与研究。帮助学生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完成工作总结。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十四)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管理
(一)辅导员岗位按照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条线进行管理,按职级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其档案工资。
(二)辅导员岗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党委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院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四)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考核
(一)辅导员除每年参加普通教职工年终考核外,还要参加学校每年开展的辅导员岗位考核。辅导员岗位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参与共同实施。辅导员岗位考核达到“优秀”者方能参评学校普通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
(二)处级辅导员(含院系总支副书记)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三)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对其解聘,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表彰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年度优秀辅导员,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培养与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培养
(一)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列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并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培养经费。
(二)坚持上岗培训与在岗培训、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结合,建立培训长效机制。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国内外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支持辅导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社会实践活动和脱产、半脱产的进修深造,提升辅导员的素质能力。
(三)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考取各类职业资格如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等资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学校设立学生教育管理专项科研课题,由有关部门单独组织立项、评估和验收,同时鼓励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大学生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第十二条 保障机制
(一)专职辅导员可按照学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或机关管理人员职级晋升的办法和程序安排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二)专职辅导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实行标准、指标、序列、评审“四单列”。
(三)学校将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干部选拔和培养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相关部门推荐。
(四)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岗位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五)学校在注重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引进适量优秀人才充实辅导员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