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班主任是班级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者。班主任队伍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班主任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为班主任工作的管理部门;班主任在院系党政直接领导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开展学生班级的各项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班主任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研讨等活动,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班主任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院系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绩效考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每位教师在现职称周期内每五年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申报高一级职称;每位教师在每两个聘期内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受聘高一级岗位;学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辅导员和党团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确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班主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各项规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学习、按章办事,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认真组织、参与班级的政治学习。
(二)抓好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的教育,加强学业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学风;协助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大学发展规划。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听取教师对班级学风的反映,及时向教师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学生课堂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月不少于两次;做好考风教育并协助做好考试相关工作,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促进学风建设。
(三)加强班风建设。指导建立班、团组织,与辅导员一起共同做好班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班会,有针对性地对班级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班主任是中共党员的要指导班级党员发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形成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文明进步、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班级有突发事件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四)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应针对性地与每一位同学谈一次话,并做好记录,全面掌握班级学生情况,包括学生一般情况和基本动态、家庭情况、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兴趣爱好、心理状况等;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保持与学生密切联系,观察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活动和支配闲暇时间的情况,指导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时收集并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爱学生。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困难、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学生的成长,积极参与做好帮困育人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对大一新生的教育和引导,指导学生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学会正确看待和处理挫折,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做好学生奖惩、就业指导等工作。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生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不合格、违纪处分等基本情况通报学生家长,使学生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基本情况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应的工作。
(七)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提升社会竞争力。
(八)会同辅导员做好班级的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和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每学期初,认真完成上学期工作总结和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报院系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查;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汇报班级工作情况。
(九)主动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调查研究,总结思考,探索研究。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 班主任聘任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及组织管理能力,善于了解学生,联系学生,善于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善于营造优良的班风和学风,善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有奉献精神,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四)班主任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原则上一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其他党政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鼓励本科高年级优秀学生担任低年级学生班级的班主任助理。
(五)班主任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之前进行;为保证学生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任期一般为2-4年(由专业学制而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班主任聘任的程序:
(一)班主任人选由院系推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二)新聘任上岗的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有关专门培训。
第八条 班主任的解聘与辞聘:
(一)凡工作不负责、考核不合格,且经教育仍不称职,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二)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辞去班主任工作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系负责人提出辞呈,经批准后方可离任。
(三)班主任的解聘和辞聘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待遇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部署,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班主任人数的30%。考核为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班主任津贴为200元/月(每学年按10月计)。每学年初,学校将上一学年的班主任津贴按标准发放到院系,院系根据班主任的任职和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
(一)工作敷衍,管理松懈,班风不正,任期内所带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事故,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工作无计划、小结,执行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力,不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者。
(三)一学年无故不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例会两次以上者。
(四)不注重为人师表,不能对学生加以正确引导,隐瞒、庇护学生的违纪现象,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两年内不得被聘任为班主任: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班主任是班级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者。班主任队伍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班主任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为班主任工作的管理部门;班主任在院系党政直接领导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开展学生班级的各项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班主任例会制度,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总结研讨等活动,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班主任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院系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绩效考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每位教师在现职称周期内每五年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申报高一级职称;每位教师在每两个聘期内至少累计有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受聘高一级岗位;学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辅导员和党团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确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班主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各项规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学习、按章办事,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认真组织、参与班级的政治学习。
(二)抓好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的教育,加强学业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学风;协助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大学发展规划。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听取教师对班级学风的反映,及时向教师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学生课堂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月不少于两次;做好考风教育并协助做好考试相关工作,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促进学风建设。
(三)加强班风建设。指导建立班、团组织,与辅导员一起共同做好班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班会,有针对性地对班级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班主任是中共党员的要指导班级党员发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形成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文明进步、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班级有突发事件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四)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应针对性地与每一位同学谈一次话,并做好记录,全面掌握班级学生情况,包括学生一般情况和基本动态、家庭情况、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兴趣爱好、心理状况等;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保持与学生密切联系,观察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活动和支配闲暇时间的情况,指导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时收集并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爱学生。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困难、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学生的成长,积极参与做好帮困育人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对大一新生的教育和引导,指导学生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学会正确看待和处理挫折,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做好学生奖惩、就业指导等工作。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生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不合格、违纪处分等基本情况通报学生家长,使学生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基本情况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应的工作。
(七)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提升社会竞争力。
(八)会同辅导员做好班级的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和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每学期初,认真完成上学期工作总结和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报院系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查;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汇报班级工作情况。
(九)主动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调查研究,总结思考,探索研究。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 班主任聘任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及组织管理能力,善于了解学生,联系学生,善于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善于营造优良的班风和学风,善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有奉献精神,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四)班主任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原则上一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可兼任班主任,一般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两个;其他党政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鼓励本科高年级优秀学生担任低年级学生班级的班主任助理。
(五)班主任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之前进行;为保证学生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任期一般为2-4年(由专业学制而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班主任聘任的程序:
(一)班主任人选由院系推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二)新聘任上岗的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有关专门培训。
第八条 班主任的解聘与辞聘:
(一)凡工作不负责、考核不合格,且经教育仍不称职,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二)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辞去班主任工作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系负责人提出辞呈,经批准后方可离任。
(三)班主任的解聘和辞聘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待遇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部署,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班主任人数的30%。考核为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班主任津贴为200元/月(每学年按10月计)。每学年初,学校将上一学年的班主任津贴按标准发放到院系,院系根据班主任的任职和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
(一)工作敷衍,管理松懈,班风不正,任期内所带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事故,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工作无计划、小结,执行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力,不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者。
(三)一学年无故不参加院系学生工作例会两次以上者。
(四)不注重为人师表,不能对学生加以正确引导,隐瞒、庇护学生的违纪现象,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两年内不得被聘任为班主任: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班主任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