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苏教财〔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阳光教育行动实施框架与思路,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成员详见《泰州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副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工办相关人员等担任成员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事宜。
3.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或专业)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对于有些特困生(孤儿、烈士子女、家有重病患者、低保等家庭贫困生)既没有相关证件且又是实际困难学生,院(系)负责人可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直接提名认定,其真实性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标准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类。
特殊困难: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家庭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烈属子女、优抚子女、孤儿,无经济来源。
困难:由于天灾人祸(家庭成员生重病、家庭遭遇突发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突然变化,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经济收入低,无法供应正常上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为新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新生入学一周内即组织认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录入学生管理系统备案;非毕业班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院(系)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贫困证明,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辅导员、班主任带领班委会成员对提交贫困生认定材料的学生进行逐一评定,确定报送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1天,无异议后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公示2天,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孩子,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就审核通过的名单校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档案与复核
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更新档案资料,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及时报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