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评价专职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辅导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泰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考核对象
全校处级以下专职辅导员。处级辅导员(含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辅导员岗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辅导员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1.优秀:考核总得分≥90,学生评价得分≥24(折合分),且考核总得分名列本院系辅导员测评前列;专职辅导员担任班主任的,同时参加班主任岗位考核并位列本单位班主任考核前30%;每院系原则上推荐1名优秀辅导员;
2.称职:考核总得分≥75且学生评价得分≥20(折合分);
3.基本称职:考核总得分≥60且学生评价得分≥15(折合分);
4.不称职:考核总得分<60或学生评价得分<15(折合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称职: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开展,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 (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共同实施。由各院(系)党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
(二)辅导员岗位考核实行学生测评、同行及班主任测评与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占50%(测评表见附件一),同行及班主任测评占20%(测评表见附件一),学生测评占30%(测评表见附件二)。
(三)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应在本院系学生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人)、同行及班主任测评(5人以上)和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辅导员岗位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在对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各院系学生工作总体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通过。
五、考核结果和奖励
(一)岗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授予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岗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方可推荐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评选。
六、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解释。